发布时间:2025-12-19 22:44:35 来源:记录信息平台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李某(男)和周某(女)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表示,
李某不服判决,借条中周某的签字为李某代签,但借据上周某签字为李某代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据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或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追认;另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未经周某确认或事后追认,并出具书面借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要求李某及周某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
夫妻一方以双方的名义借款,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代签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2024年12月2日,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014年6月,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一直未偿还。周某的签字为李某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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