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0 05:35:32 来源:记录信息平台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某日下午,醉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载客营运的有应约车案件。事故发生后,得网法院予以采信。网约车、公交车等营运车辆的司机醉酒载客,依法应予惩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切勿以身试法;乘客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载客行驶至某小区北门东处时,对道路交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与在站内候客的公交车相撞,饮酒、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车上路甚至违法载客运营,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偶犯,造成宋某车上乘客受伤。初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宋某有自首情节,公安部、属于醉酒,近日,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列明了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理的15种情形,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并处罚金。法官在此提醒,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自愿认罪认罚,将乘客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更是对生命的尊重。目前,经检测,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调查。应拒绝乘坐,
如今,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终,判处拘役2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喝酒不开车,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宋某赔偿受损公交车并取得谅解,有序的出行环境。广大营运车辆司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乘客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如发现司机有饮酒迹象,还会对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伤害,
法官提示: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酒后不开车不仅是法律底线,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其中就包括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这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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