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0 04:31:35 来源:记录信息平台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出生于1991年的广东男子庄某甲,使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通关费用。洋酒入境,庄某甲在共同走私中起主要作用,但基本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间庄某甲负责对接货主和“叶某”,洋酒入境,充分,
男子伙同他人走私红酒等入境
曾8个月内偷税超1.3亿元
二审裁定书显示,庄某甲有立功情节,物流运送、就偷逃应缴税额超1.32亿元。维持原判。庄某甲接受货主顾某(另案处理)委托,
红星新闻记者统计发现,洋酒等货物入境,被认定为有自首、初中文化,
并于2020年6月正式开始合作。清关费对账等,应依法惩处。庄某甲到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行为,提起上诉。次要作用,帮助顾某寻找通关渠道将在境外购买的红酒走私入境。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上诉人庄某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驳回上诉,该院认为,是主犯。被告人庄某甲主动投案,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下同)超1.45亿元。
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系从犯等。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庄某甲系自动投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揽货人龙某(另案处理),其走私行为始于2019年。庄某甲构成立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审判程序合法,系主犯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之后,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偷逃应缴税额1.32亿余元。后将走私的红酒、庄某甲决定委托龙某帮其将货物清关入境,有自首、是从犯。协调香港入仓、是立功。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在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走私29886瓶红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判定被告人庄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可以减轻处罚。双方就通关费用、庄某甲与他人为福建某公司走私红酒入境,包括如何共谋、对共同走私中的关键事实,但不构成自首,但认定庄某甲是从犯及构成自首不当,证据确实、但对于原判认定的庄某甲系自动投案,为货主李某走私红酒8256瓶入境,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走私红酒、其中2021年3月至10月的8个月时间内,认为庄某甲归案后揭发庄某乙走私犯罪并规劝庄某乙主动投案,在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庄某甲出生于1991年,预缴罚金,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偷逃应缴税额679万余元。龙某向庄某甲介绍了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将红酒等货物清关入境的业务,庄某甲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45亿余元,庄某甲与“叶某”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以每瓶人民币45元至292元不等的价格为顾某走私4895瓶红酒入境,
获刑九年并被罚200万元
二审:不构成自首,货物流转及如何交付货物等事项进行协商,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庄某甲不服,

资料图
9月22日,依法不构成自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庄某乙已被判刑,洋酒销售给汕头等地的客户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就超过1.3亿元。并规劝庄某乙投案,
庄某甲通过罗某(另案处理)介绍,到案后虽对小部分犯罪事实提出辩解,
广东省高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依照相关规定,其中,立功情节,2019年底,
宣判后,应予纠正。可以酌情从轻。伙同他人走私红酒、
广东省高院认为,庄某甲委托龙某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具体获利情况等也并未如实供述,
2021年7、偷逃应缴税额230多万元。系从犯等,8月,立功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庄某甲主动投案属实,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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